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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添加时间: 2014-11-5 16:04:25 点击次数: 1023 次 返 回
    有限责任公司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股东为1个(含1个)以上50个(含50个)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经理;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股东的资格证明: 

    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
    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