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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资格说明
    添加时间: 2014-11-6 12:38:52 点击次数: 838 次 返 回

    一、外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1、外方
    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
    外方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

    2、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
    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外国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3、中方:
    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投资者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投资者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
    投资者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