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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预先核准 添加时间: 2014-11-5 16:03:30 点击次数: 903 次 返 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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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的原则: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七、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1、公司名字一般由四部分组成,依次是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例如:北京镕辉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为行政区划、镕辉为字号、投资为行业、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2、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可以放在字号之后使用,如镕辉(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也可放在组织形式之前,如镕辉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3、公司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4、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