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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
    添加时间: 2014-11-5 16:00:58 点击次数: 1695 次 返 回
     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合伙人应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 

    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从事工商注册代理业务的合伙企业; 

    (三)专业从事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 

    (四)从事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企业。 

    各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分局负责登记注册; 

    (二)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收费标准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设立登记最低收费80元。分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二)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费100元。 

    (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100元。 

    (四)补换执照收取费用50元。 

    (五)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注册成立合伙企业程序 

    设立合伙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申请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式两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3、验资报告; 

    4、出资权属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股东资格证明; 

    7、《指定(委托)书》;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9、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