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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公司注册

    有限责任公司
    添加时间: 2014-11-5 16:10:42 点击次数: 981 次 返 回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所需要的材料:
    1.    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2.    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副本及IC卡
    3.    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
    4.    章程
    5.    验资报告
    6.    公章
    7.    变更名称:预起公司名称(1-9个)
    8.    变更住所:房产证复印件(如产权人是单位需产权人每页加盖公章;如是个人需每页签字,房屋用途需是办公、写字楼方可注册)
    租赁合同、房租发票
    9.    变更法定代表人: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0.增加注册资本:以货币方式增资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注: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中,货币部分不得低于总额的30%,但不要求增加的注册资本中应有不低于30%的货币。
      注册资本全额缴足后,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的注册资本可按设立时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分期缴付,且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类企业不超过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5年)
      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但按期缴付的,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并可按修改后的章程规定缴纳原有出资,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不得超过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投资类企业不超过设立之日起5年)
      以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税后)转增注册资本的,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11.减少注册资本: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报样(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验资报告
    12.变更实收资本: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13.变更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出资变更为非货币出资方式或非货币出资变更为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注: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非货币出资不得变更出资方式)
    14.变更出资时间:股东会决议
    15.股东转让股权:股东会决议(股东之间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可不提交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4)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16.变更经营范围: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7.变更股东名称或姓名: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法人股东名称变更,由该股东的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证明;自然人股东姓名变更,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3)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18.变更营业期限: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19.因增资或因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而变更登记管辖机关的: 
      步骤1、申请人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移通知书》;
      步骤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向迁出企业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档案管理部门;
      步骤3、迁入地登记机关以电话方式通知企业持《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核驳手续)。
     (注: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一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注:1-6必选项;7-19可选项,根据公司实际变更项目提供相应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办理时限:
    1.    名称核准:  2-10工作日(以工商局办理时限为准,不变更名称不需此项)
    2.    前置许可:  视许可项目而定
    3.    入资:      1 工作日
    4.    网上登记:  2-5工作日(以工商局办理时限为准)
    5.    预约:      1-10工作日(以工商局办理时限为准)
    6.    工商登记    5 工作日
    7.    刻制印章:  2 工作日 (不变更名称不需此项)
    8.    组织代码:  1 工作日
    9.    税务登记:  1 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