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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添加时间: 2014-11-5 16:10:05 点击次数: 1000 次 返 回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变更所需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及IC卡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公章 
    5、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企业名称:预起公司名称(1-9个)
    变更法定代表人: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变更注册资金: 
    1、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合作股东大会决议;
    2、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3、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提请注意: 
    注册资金全额缴足后,企业申请增加注册资金的,增加的注册资金可按设立时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分期缴付,且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类企业不超过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5年)。 
    注册资金尚未缴足但按期缴付的,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并可按修改后的章程规定缴纳原有出资,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不得超过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投资类企业不超过设立之日起5年)。 
    以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税后)转增注册资金的,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企业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企业注册资金的25%。 
    采取分期缴付注册资金方式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注册资金的,申请办理减资登记时,须提交验资报告。 
    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变更实收资金:

    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 

    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变更出资方式: 

    1、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合作股东大会决议; 

    2、非货币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出资变更为非货币出资方式或非货币出资变更为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提请注意: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非货币出资不得变更出资方式。 

    变更出资时间: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合作股东大会决议;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股东转让股权: 
    1、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合作股东大会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 
    3、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4、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股东资格证明。 

    提请注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 

    变更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1)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提交合作股东大会决议; 

    (2)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法人股东名称变更;由该股东的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证明,自然人股东姓名变更,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3)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住所、经营范围除外),应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一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的: 

    步骤1、申请人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移通知书》; 

    步骤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向迁出企业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档案管理部门; 

    步骤3、迁入地登记机关以电话方式通知企业持《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核驳手续)。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变更办理时限: 

    1、名称核准: 2-10工作日(以工商局办理时限为准) 
    2、前置许可: 视许可项目而定 
    3、网上登记: 2-5工作日(以工商局办理时限为准) 
    4、预约: 1-10工作日(以工商局办理时限为准) 
    5、工商登记 5 工作日 
    6、刻制印章: 2 工作日 
    7、组织代码: 1 工作日 
    8、税务登记: 1 工作日
    注意:变更项目不同,流程图也不尽相同,具体请咨询客户服务中心: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