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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添加时间: 2014-11-5 16:00:39 点击次数: 942 次 返 回
    股份有限公司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全部股份而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这是欧洲大陆国家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广泛采用的做法。采用发起设立方式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在发起人范围内筹集股本金,设立公司时的股东都是发起人,所以最初的董事、监事只能在发起人中选任。 

    2、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的部分股份,其余部分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而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个(含2个)以上200个(含200个)以下的发起人; 

    发起人(股东)的资格证明: 

    发起人(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发起人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 
    发起人(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和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发起人(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