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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企业认定-优惠政策
    添加时间: 2014-11-5 17:00:06 点击次数: 1619 次 返 回
        1.对我国境内2011年1月1日后新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两免三减半”)。

       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