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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产品登记-优惠政策
    添加时间: 2014-11-5 16:58:22 点击次数: 1627 次 返 回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