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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认定--详细介绍
    添加时间: 2014-11-5 16:50:00 点击次数: 1831 次 返 回
    认定背景
      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财政总局、税务总局在2008年4月联合颁布《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中取消了之前各省各地评选的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同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列出了具体详细的条款要求,具体发布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凡是满足申报高新企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各省科技厅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同时将获得税务局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认定意义
     A、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15%,相当于在原来基础上降低了40%(详见08年1月起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二十八条),连续三年,三年期满之后可以申请复审,复审通过继续享受三年税收优惠,一共是6年。(如年纳税100万,申报通过当年,即可享受减免40万的优惠,三年就可减免120万税收,六年则减免240万);
     B、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凭批准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办理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更容易获得国家、省、市各级的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将会是众多政策性如资金扶持等的一个基本门槛。
     C、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将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科技研发管理水平,重视科技研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能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供有力的资质,极大地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无论是广告宣传还是产品招投标工程,都将有非常大的帮助。
     D、高新技术企业不仅能减免企业所得税,无论对于何种企业都是一个难得的******的资质认证,对依靠科技立身的企业更是不可或缺的硬招牌,其品牌影响力仅次于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
    认定标准
      首先要符合高新认定的基础条件,详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条件解答》一文。符合条件才可以申报,申报材料递交之后会进行评分,要超过70分(不含70分)才可以获得通过认定,然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公示期结束由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颁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牌匾。
    高新技术企业享有的主要优惠特权
    一、人才激励:
      A、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市人事局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持《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的,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调京手续。 ----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 [2001]38 号 ] 第四条第一款
      B、市人事局、市科委、市经委、市教委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要每年统一制定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培训计划,委托国内外高等学校或机构组织实施。 ----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 [2001]38 号第二十五条
    二、财税优惠
      A、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 10 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可分次摊入成本;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 ----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 [2001]38 号第十条
      B、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 10% (含 10% )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 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 [2001]38 号第十一条
      C、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三、政策倾斜
     A、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①市政府设立技术创新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市计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以及政府出资引导设立的投资机构,多渠道筹资,以市场调研投入、项目开发、风险投资、贷款贴息、贷款担保等方式,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②市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用于鼓励本市组织和个人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对申请国内外专利的组织和个人,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专利实施资金支持。 ----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 京政发 [2001]38 号 ] 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B、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作用。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凡纳入本市市级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于同类产品,优先采购转化高新技术成果的产品。 ----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 [2001]38 号 ] 第二十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一、 电子信息技术
    二、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三、 航空航天技术
    四、 新材料技术
    五、 高技术服务业
    六、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七、 资源与环境技术
    八、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打分细则
    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指标等四项指标,用于评价企业利用科技资源进行创新、经营创新和取得创新成果等方面的情况。该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四项指标权重结构详见下表:
     
    准备的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备案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企业需提交经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等能够证明高新技术服务收入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具体认定流程
     
    相关政策解读
    解析四项评分标准
    一、解析自主知识产权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为30分,如果拟申请的高新技术企业此项没有得分,意味着这个企业肯定通不过此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总分是100分,70分以上才算合格;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在中国境内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提供近三年发明专利一项,就可以取得A项分(24-30),越多越好。其他的专利需要提供六项以上,含六项,可以取得A项分(24-30);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弥补:很多企业在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的没有做长久的规划,故在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都未按照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每年形成自主的知识产权,但在企业决定申请高新认定的当年,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获得弥补。
    A,可以在申请的当年补申请软件著作权;
    B,找相关行业签订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协议(此项现在存在争议,政策规定的是全球独占,由于一般专利不可能在全球都申请了专利保护,故只能国内独占,有的时侯科委不认可)。
    二、解析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只是考核近三年的科研项目,主要体现在RD研发表格上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这个对中介机构和企业来说,都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到现在为止,没有一家中介机构解释是一样的,都是对他的概念进行各自理解的基础上分析后,得出一套自己的理念。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主要判断依据有:产品、服务、样品、样机四项。
    产品:公司经过自主研发的,自己生产或者委托生产的产品,主要是自己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都可以算,同一种产品销售多次,只能算作一次;
    服务:为客户提供技术服务等四季合同的,开具地税服务发票的,同一种类技术服务合同只能算一次;
    样品和样机:样品他只是一个单一的,不能分解的物品;而样机是有很多物品组成的机器类的设备;比如打印机里的墨盒、电脑里的硬盘,比如打印机、电脑、医疗器械等。因为正常的生产企业,在流水线上,每到一个阶段都会有成果出现,这个时候就需要对成果进行检测或者检验,提供第三方的报告书,在这里需要提供检测、检验报告,样品、样机的立体照片。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数量:提供近三年产品、服务、样品、样机(分别可以是销售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样品、样机图片等其他的检测报告、验收报告、查新报告、新产品证书、客户反馈意见、国家科技奖励证证书等证明材料),如每年均获得转化4项以上,不含四项,取得A项分(24-30),越多越好。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弥补:由于各种企业不同,经营方式不同,可以电话咨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
    三、解析企业的组织管理水平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组织管理水平,只是考核近三年企业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五项上面:
    1、立项报告:政策规定的立项有三项:第一,领导指派;第二,研发人员主动调研后,请示领导批准研发;第三,客户指派研发某个领域的课题。不管上面那个形式的立项,都会经过市场调研,对市场的分析,同种类技术的对比分析,人力、物理、财力的预算等;这就是需要在立项报告里体现的,从这些立项报告里也能看出来,一个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和研发体系的健全;
    2、财务核算体系:有了以上的立项报告,需要财务的大力支持,包括支付研发项目的各种费用,同时还需要用财务来监督研发项目的进展等一系列和财务有关系的制度;
    3、产学研:产是指企业,学:指大专院校;研:是指科研机构等,在中国现在的状况是:各个大学有很丰富的知识产权,并且还是国内前沿,国际先进水平的专利大量存在,学校没有足够的资金,和人力、物理、时间来转化,国家政策大力鼓励企业与学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
    4、设立研发机构和设备、设施:要求企业一定重视研发机构,要单独设立研发部门,如果企业有能力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国家或者地方的研发中心,这样更专业,也是对研发机构的重视,同时为他们配备先进的设备、设施;
    5、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制度:还是要求注重企业的研发,对企业研发团队进行更好的激励制度,鼓励他们更好的为中国先进技术做贡献,为企业的科技成果研发更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组织管理水平一共五项,一共20分,平均每项4分,有就可以得4分,没有扣4分,不是原则性规定。
    四、解析企业的成长性指标
    1、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各占10分);
    2、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总资产增长率=1/2 (第二年总资产额÷第一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1。
    销售增长率=1/2 (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
    3、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的实际得分是用计算所得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分别对照指标评价档次(A、B、C、D、E)评出分数比例,用分数比例乘以赋值(≥0.35 ≥0.25 ≥0.15 ≥0.05 <0.05)计算出每项得分,然后再两项得分相加即是成长性指标的实际得分;
    4、在计算会计年度内企业未产生销售收入或成长性指标为负的按0计算;第一年销售收入为0的,按两年计算;第二年销售收入为0的,都按0计算。
    核心知识产权解析
    知识产权是高新认定的核心部分,没有知识产权那肯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是通不过的,但企业也不能盲目准备高新认定所要求的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知识产权是有着特定的含义,跟法律上所指的知识产权是有区别的: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小
    法律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很多,如专利、商标、商号权、著作权等等,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知识产权只有6项,即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2)高新认定中对知识产权的界定非常明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要求的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A、取得时间限制
    高新企业认定中的知识产权需要是企业申报年度的前三年内取得的,即如果企业申报的是2012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那么知识产权取得的时间需要在2009-2011年,这是高新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但通过实践经验和操作惯例来看,企业在申请高新认定的当年获得的知识产权也可以算,这样就扩大的知识产权的取得年限。
    B、高新企业认定中要求的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的知识产权,跟企业的主营业务要密切相关,是企业的核心收入来源。
    C、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企业拥有的核心的知识产权的数量决定了企业在高新认定评分中的高低。
    D、高新认定中的知识产权的取得方式有明确的要求,必须是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对高新企业认定的申报企业非常重要,同时对企业和国家的发展也是非常重要的,国家就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创新、创造,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从而推行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税收及其他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