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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六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的情形梳理

2026年04月13日 07:14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有企业被税务机关推送风险,风险内容为“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小于货物劳务税申报表销售额”和“企业开票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等情形。增值税申报收入数据提取自企业1-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累计数,其中包括: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等四项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数据提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金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税收入”不一致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收入确认时点、视同销售、申报表取数结构等方面。出现上述指标预警,企业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识别和应对措施,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以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

接下来笔者先简单介绍一下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关于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在增值税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进一步明确: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

在企业所得税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进一步明确:企业的销售收入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提供劳务收入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那么,接下来我们具体看一下在哪些方面两税对收入的确认存在差异:

一、某些视同销售行为,会产生两税收入不一致

(1)将货物在实行统一核算的跨县(市)内部机构间移送用于销售

纳税人将货物在实行统一核算的跨县(市)内部机构间移送用于销售。此种行为增值税需要计算销项税,比如法人单位A煤炭集团下设分公司B煤矿和C销售公司,B煤矿在山西省长治市,C销售公司设在山西省太原市,企业所得税由A煤炭集团汇总纳税。产出的煤炭统一由销售公司对外销售。B煤矿向C销售公司移送煤炭时,在增值税上是要视同销售,这其实从增值税原理和征管角度两个方面理解,首先,增值税是流转税,如果B向C销售煤炭环节断裂的话不符合增值税的本质。其次,我们国家的增值税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五五分成。如果这个环节不视同销售的话,本应由B煤矿在长治市缴纳的增值税会由C公司在太原市缴纳,会造成长治市税源流失,影响地区之间的税收公平。所以在这个环节增值税视同销售既保证增值税链条完整,又维护了地区之间的税收公平。

但是从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分析,B煤矿和C销售公司均属于A煤炭集团的分公司,BC之间销售煤炭属于A煤炭集团企业内部转移资产行为,煤炭的所有权并未转移,仍在A集团公司内。所以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受托方以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货物

企业发生委托代销行为时,因为收取了购买方货款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实质已构成增值税收入实现,即需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金,也是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和税收公平,交付代销清单并取得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再作进项税额核算。

增值税以“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确认销售额;企业所得税以“收到代销清单”确认销售额。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货款的顺序不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确认收人的时间存在差异。如果企业先收到代销清单后收到货款,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确认收入无差异;如果企业先收到货款后再收到代销清单,则增值税先确认收入;如果纳税人既没有收到代销清单也没有收到货款,增值税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待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二、价外费用,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是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上述价外费用除代为收取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外,都应计入企业的增值税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但这些价外收费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却有相当一部分并不计入营业收入,如收取的延期利息费用应冲减财务费用,收取的包装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应冲减销售费用,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代收、代垫款项应计入往来项目等,从而导致了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存在不一致。

三、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转让行为均应按照出售价格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在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上,则是将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收支或者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未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很明显,这会造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

四、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入纳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相关栏次。而金融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则是通过投资收益体现在当期损益及应纳税所得额中,不体现在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栏次。两相对比,增值税申报收入要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五、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导致两税申报收入存在差异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而纳税人取得的各种财政补贴,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上则是体现在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等科目中。如果纳税人取得了上述性质的财政补贴,也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在这里还需要提醒一下2019年45号公告里提到的财政补贴计提增值税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销售行为,另一个是必须与收入或者数量挂钩。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有一些虽然与数量挂钩,但是并不是销售行为产生的,比如政府按照行驶里程给予公交公司财政补贴,实际上是补贴公交公司的运营成本,并不是收入。所以在取得政府补助的时候还需要结合财政补贴的相关文件和政策认真研判。

六、收入确认原则不同,导致两税收入存在差异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在收入确认方面既存在相同之处,又存在不同之处。这种不同之处对两税收入比对造成一定影响。以下具体分析几种较为特殊的销售结算方式:

(1)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

在托收承付方式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在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的要求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如果企业先发出货物再办妥托收手续或同时完成,则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无差异;如果企业先办妥托收手续再发出货物,则企业所得税先于增值税确认收入。

(2)预收租金业务

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值税按照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选择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均在相关年确认收入。这样的话,势必会导致收取租金当期的增值税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3)预收款方式销售大型货物

企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在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应税收入。

但是如果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器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增值税于“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按照“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如果企业收到款项或约定收款日期早于按工程进度的确定收入日期,增值税早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如果收到款项或约定收款日期晚于按工程进度的确定收入日期,则企业所得税早于增值税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两税”收入的差异除了以上情形其实还有很多,实务中企业可结合自身情况,建议先从业务类型、会计核算和税收政策等方面寻找差异原因,同时做好日常“两税”收入差异比对和台账记录,留存备查相关资料。